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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04    浏览次数:

各省、市、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协会各工作委员会(分会)、各会员单位,各地理信息产业单位: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设立的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2014年度评选工作启动。根据国家科技奖励的有关规定和《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旨在奖励在我国地理信息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

(一) 基础研究:在地理信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有科学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带动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进步,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的项目;

(二) 技术开发:在地理信息相关科学技术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软件及系统等科学发明,带动该领域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项目;

(三) 工程应用:在地理信息成果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贡献,促进技术发展或行业结构优化,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完成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四) 标准、管理:在地理信息企业管理、标准、档案等科学技术工作和社会公益性事业中,有所发明和创新,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项目;

(五) 在地理信息产业领域其他成果的完成中作出显著贡献的项目。

凡在2013年12月30日前完成,并在2014年3月31日前通过鉴定(或验收)的项目成果,符合上述五项条件之一的均可推荐。

(六) 增设特等奖,对符合下列三个及其以上条件的项目可申报特等奖(申报材料时需在封面加特等奖标注):

1、在当代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科技创新特别突出,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项目总金额在一亿元(含)以上。

3、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并产生了重要影响。

4、在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

5、在促进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或者对地理信息领域发展起到巨大推动和引领作用的。

6、项目中的科技成果已获得二个及以上省部级地理信息科技进步一等奖。

二、推荐程序

(一)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评选实行限额推荐,各省级测绘与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推荐项目不超过10项;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各工作委员会(分会)推荐项目不超过5项,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团体会员单位可自荐2项;承担国家地理信息科技规划项目的完成单位,可通过国家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直接推荐。

(二) 被推荐为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完成单位或完成人,须填写《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推荐书》见附件一,填写方法见附件二。推荐书一式2份(含1份原件、加标注);

(三) 对于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牵头完成单位填写“推荐书”,参与完成单位及完成人按贡献大小排序(参评后不得更换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原件由所有完成单位加盖印章,并经所有完成人签名确认。每个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须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

(四) 凡在知识产权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存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保密类项目未获国家或军事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的不予受理。

三、推荐文件

(一)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推荐必须同时报送纸质推荐书和推荐书及附件材料的数据光盘。推荐材料(含推荐书及Word光盘版2张)请寄至:北京市海定区莲花池西路28号院西配楼404室,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奖励工作办公室,邮编:100830。请在邮件上注明“科技进步奖”字样和内装推荐项目数。

(二) 联 系 人:罗 静 陈 骏

联系电话:010-63880455 /63880457 13521538401

传 真:010-63880449

申报者可加入QQ群:213947725下载有关资料

四、其他事项

(一) 文件通知:本通知和附件以及《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请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站(www.sbsm.gov.cn)或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网站(www.cagis.org.cn)下载。

(二) 受理时间:本次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选受理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31日。

(三) 评选时间:正式评选工作从7月1日开始,7月31结束。

(四) 公示:评选结果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 奖励时间:今年第四季度用奖励公报方式向社会发布,并在2014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大会上举行隆重的表彰仪式,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六) 有关事宜见《咨询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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