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南 大 学 校 长 令
第 3 号
《中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已于2005年7月18日经第十五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南大学校长 黄伯云
二○○五年八月十日
中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节 录)
第三节 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我校学生参加各级行政部门、各类学校举办的考试,无论是否在校内进行,凡有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该考试成绩一律记为无效,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和认错态度,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试图舞弊的;
(二)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的;
(三)未经监考教师准许,私自调换座位的;
(四)伪造考试证件但未造成事实的;
(五)违规将答卷(含试题册、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伪造成绩、偷窃或者传播试卷、答案等作弊行为严重的及第二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定为考试作弊:
1.夹带: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在手掌等身体部位写有公式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2.偷看、抄袭夹带的资料或者他人的答案,或者给他人偷看、协助他人抄袭的;
3.利用说话或者约定手势等形体语言交换答案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相关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组织作弊或者集体作弊的;
8.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9.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10.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1.偷窃或者传播试卷、答案的;
12.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二)考试部门、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