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各种分析仪器、测试设备是保证科研工作进行的重要条件。为了加强管理,提高仪器的利用率、完好率,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仪器管理制度。
第二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宏观管理,并由仪器设备负责人、财产管理员负责实施具体管理。其它公用仪器设备由实验室指定人员具体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由于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仪器设备的负责人时要作好仪器设备的交接工作。交出者要移交资料(如说明书,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说明仪器设备现状;接收人要掌握仪器使用方法,清点仪器附备件数量,资料数量。
第四条:实验室的大中型仪器的管理必须按要求建立技术档案,各种资料应完整保存,归档资料包括:订货申请、订货合同、装箱单、说明书、安装调试验收报告、仪器零配件、登记表和维护记录。
第五条:仪器设备的登记建档、账目管理、报废等工作由实验室财产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操作、功能开发、维护维修,办理借用手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制定仪器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并督促其他仪器设备使用人员按求操作仪器设备。
第六条: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人操作使用和培训使用两种型式,特别贵重及操作复杂的仪器设备由专人操作使用,原则上大型仪器需经过培训后方可使用;中小型仪器设备实行借用制度,使用人经过简单培训后,办理借用手续自行操作使用。
第七条: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有责任配合仪器设备负责人作好仪器设备的开发工作。
第八条:实验室定期开展经验交流,使用技术培训、评比等工作,对尽职尽责的人员实验室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对于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事故,实验室将组织事故认定小组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交由学校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管理制度由有色金属成矿预测与地质环境监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