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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报告: Deep electromagnetic (E...

流体包裹体测温实验室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8-04-17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确保实验室正常运转,提高实验设备的运行效率,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矿物流体包裹体测温实验室设备包括THMS-600型地质用冷热台及其配套控制器、液氮供应系统及其控制器、Leica偏光显微镜、红外光系统、循环水系统、图像采集系统、计算机及冷热台控制软件、打印机等,配套工具包括真空镊子等。

第三条 本实验室设备对本院教师和研究生开放,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设备使用实行计时收费,以借用实验室门钥匙至归还钥匙的时间计算,本实验室采取计时收费,以借用实验室门钥匙至归还钥匙的时间计算,最小计量单位为半日,14:00以前结束实验计半日,14:00以后结束按整日计算,节假日连续计算。校外人员:800元/天(9:00~22:00);校内人员:600元/天(9:00~22:00)。收费标准由重点实验室统一制定(附件1)。

第四条 为了提高实验设备的使用效率,请预约申请者熟悉开放实验室使用流程,详情请见附件2。

第五条 教师及研究生需要使用仪器者,需提前向实验室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填写《流体包裹体测温开放实验申请表》(附件3)并签字确认。实验室安排矿物流体包裹体理论方法学习及实验能力考核,经实验室主任考核合格者方根据实验室情况予以安排。研究生提出申请者,须经导师签字同意,并说明经费来源。

第六条 为了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加速设备的周转,每个课题组连续借用设备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日。如需超过,提请实验室主任另行审批。

第七条 实验室由专人管理,保证同时只出借1把门钥匙,任何人都不得自行配备,否则一经发现,将永久剥夺其使用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研究生如果违反规定,将同时追究导师的责任。使用者在使用期间若发现非法持钥者,应第一时间向实验室管理人员举报。

第八条 设备借用期间,申请人不得将钥匙转借他人。如有其他人员参与使用,申请人必须全程陪同。如有违者,实验室有权根据情节提出警告乃至提前终止其使用权。

第九条 本实验室未配备通风厨,浸泡样品需在化学分析实验室(地学楼428)内完成,不许将酒精、丙酮等腐蚀性液体试剂带入实验室。

第十条 使用者必须爱护设备,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如遇设备工作不正常,应及时报告实验室管理人员。若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照价赔偿,或负责维修。若研究生使用,导师将负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设备使用结束,使用者必须如实填写实验日志,签字确认。实验室值班人员需检查当天实验日志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并签字。

第十二条 使用者交还钥匙时,应同实验室管理人员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结果记录在案,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使用者必须保证实验室的安全与整洁,使用期间出现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使用者承担。使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实验物品。图像拷贝需使用实验室指定公共存储设备,防止电脑中毒。实验室将定期清理实验台桌及电脑硬盘,由此造成的损失,实验室概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实验室暂不向本科生开放。如有本科生需要使用,必须具有流体包裹体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使用期间须有教师或委托熟悉实验设备的研究生全程陪同。若遇实验事故,指导教师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制订之日起试行。条例的解释权归有色金属成矿预测与地质环境监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有色金属成矿预测与地质环境监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018年4月16日

矿物流体包裹体测温实验室管理人:袁玲玲 15874195130

于淼 13811373469

矿物流体包裹体测温实验室主任:赖健清 13875983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