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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

关于印发《中南大学科研经费间接费用分配及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05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中南大学科研经费间接费用分配及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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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南大学科研经费间接费用分配及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大财字〔2013〕26号
 
各二级单位:
现将《中南大学科研经费间接费用分配及使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南大学
                                       2013年10月8日
 
 
中南大学科研经费间接费用分配及使用
实 施 办 法
 
                  为加强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的管理,完善绩效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由管理费和绩效费组成。
第二条      学校为每位项目负责人单独设立绩效费和科研发展基金专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三条 管理费分为学校管理费、二级单位管理费和项目组管理费三部分。具体提取比例见表1。
1.学校管理费为进校经费总额(扣除外拨经费)的5%,其中横向项目管理费比例与绩效费挂钩(见表2);
2.二级单位管理费为进校经费总额(扣除外拨经费)的3%;
3.项目组管理费按项目预算计提计入发展基金,其中纵向项目管理费额度为管理费预算总额扣除学校管理费和二级单位管理费后的余额,横向项目管理费额度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制定。

 
 
表1. 科研经费间接费用分配比例表
项目类别
间接费用分配比例
备注
 学校管理费
 学院管理费
项目绩效费
项目组管理费
1.若国家有具体限制和规定,从其规定;2.横向科研经费学校管理费比例确定与绩效费的提取比例挂钩,详见表2。
纵向科研经费
国家科技计划/公益性行业专项
5%
3%
按预算批复数或从国家允许的结余经费中提取
间接费用预算批复总额-(学校+学院+绩效)
基金类
5%
0 
管理费预算批复数-(学校+学院)
军工类
5%
3%
其他
5%
3%
哲学、人文社科类
 0
 0
横向科研经费
≥5%
3%
自主制定
第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项目组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活动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1.学校的管理费主要用于学校科研管理、科研项目培育等补助支出;
2.二级单位的管理费主要用于二级单位科研过程的公共资源占用及有关管理性的补助支出;
3.项目组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水电、用房以及日常办公等管理性补助支出。
4.科研项目的水电和房屋资源费,由二级学院归集,学校计财处结算。二级学院可根据学院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报科研部和计财处备案。
第五条 绩效费按以下三种方式分配给项目组,转入负责人绩效费专项。
1.科研项目进校时提取。
(1)纵向经费按预算批复数提取。
(2)横向经费按预算批复数分类分档提取,详见表2。
表2.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费与绩效费提取比例对照表
A.技术开发类项目
绩效费提取比例
≦10%
10-15%(含)
15-20%(含)
20-25%(含)
25-30%(含)
学校管理费
5%
6%
7%
8%
9%
B.技术咨询与服务类项目
 
绩效费提取比例
≦10%
10-20%(含)
20-30%(含)
30-40%(含)
40-50%(含)
学校管理费
5%
6%
7%
8%
9%
注:基数为进校经费总额(扣除外拨经费)
2.科研项目结题时提取。
(1)所有项目均可从国家允许的结余经费中提取绩效费,并按提取额度的20%交纳学校管理费;
(2)进校时没有绩效费预算的项目,亦可按横向技术咨询与服务科研经费进校提取方式(参见表2(B)类),计提的绩效费不超过结题结账资金。
3.科研发展基金中提取,按提取额度的20%提取学校管理费。
六条 项目负责人结合项目进度和实绩发放绩效费,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和标准,于每月15日前提交计财处,计财处于25日前通过银行卡发放到个人。
第七条 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人事处协同科研部对科研人员工作和项目进行年度考核。若科研项目不能按时结题,学校在年底考核时对其业绩津贴进行核减。
第八条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总额之内,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进行分解,协商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的间接费用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 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执行,或按国家政策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管理部门如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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