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精神,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推进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制度改革,实行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动态上岗制度,每年组织认定一次。现将开展2013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1.本校原已聘任在岗的硕士生导师。
2.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本校全职在岗教师。
已认定具有本校2013年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者,自然获得同一学科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即只用列入汇总,无需另外填写申请)。
二、认定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2.有明确而稳定的研究方向,目前正承担科研项目并具有至少能够满足培养一届硕士生所需的科研经费。
3.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近三年在国内外知名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与申请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有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本人为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有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获奖或鉴定成果(主要完成人)。
4.能履行导师职责,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培养博士生,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5.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的年龄于招生当年8月31日至其退休的年限不得少于培养一届硕士生(3年)的要求。
6.允许跨学科、跨二级招生单位申请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但须必须符合所跨学科、二级招生单位的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条件,并经所跨二级招生单位同意,且最多不超过2个一级学科。
7.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当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
(1)已在岗硕士生导师指导的硕士生未毕业总人数超过12人(MBA、MPA、法硕(非法学)、软件工程等收费类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计入内);
(2)近三年出现重大教学、科研或者其他工作事故;
(3)近三年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含专业学位论文)抽检出现不合格;
(4)近三年学术道德、师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三、认定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本校全职在岗教师,符合认定条件者,可提出认定申请,填写《2013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申请表》(附件1)和硕导招生资格认定汇总表(附件2)个人相关信息,向招生学科所属系所提出申请,附件1、2电子版于7月1日17:00前发送主管所长邮箱,超过时间的视为自动放弃。
2.系所初审。系所对申请者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及认定条件进行初审,对于初审通过者形成附件2、附件3汇总表,于7月2日17:00前将附件2、附件3的电子版发送至lhmgis@163.com。
4.学院审核认定。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在本网站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者即获得2013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上报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备案并公布。
四、责任及要求
为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学校将削减审查不严的二级招生单位当年硕士生招生计划。因此学院将严格审核申请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一律不予受理、认定和上报。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一经查实,三年不予受理认定申请。
各所主管所长及联系方式:
附件1:2013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表
附件2:2013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汇总表
附件3:2013年硕导人数与分专业招生计划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