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各本科专业学生根据专业门类、性质的不同,经学位评审委员会审定,可分别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如下:
(一)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考核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非外语专业通过学校学位英语考试或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学校要求。
(四)外语专业通过学校相应学位外语考试或国家外语专业四级成绩达到学校要求。
(五)未受到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或所受处分已解除。
第三条 由于学业成绩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达到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要求,可以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在学校学习的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学生有舞弊作伪等违规情况,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原《中南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中大教字〔2008〕35号)同时废止。